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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资讯 | 关于托育机构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
通知
根据衢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即日起,经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凭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我公司提出用水价格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的申请,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于申请次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6日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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